jt24
發表於 2011-11-18 15:22
我附近街市重收喎....
smalltaste 發表於 2011-11-18 13:18 http://www.post76.com/discuss/images/common/back.gif
我嗰個街巿嗰D賣菜婆,見到有人畀毫子,即刻話唔收兼趕你過主,最多唔做你生意喎!{:6_146:}
HOHOHO
發表於 2011-11-18 16:22
去郵局自動賣郵票机, 多多散子都食得曬, 又無人理你的{:1_264:}
I'm doing the same way{:1_351:}
R.C.
發表於 2011-11-21 05:06
章: 454標題: 硬幣條例 憲報編號: 68 of 1999
條: 2 條文標題: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轉貼自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axgroup
發表於 2011-11-21 14:39
疊高佢地,用黎個機腳(尤其是前級同CD),高音出好多。
幾好玩架。
ykluk
發表於 2011-11-21 14:45
捐咗佢啦, 好多慈善機構捐款箱唔理你比乜佢都收!! {:6_182:}
AV原人
發表於 2011-11-21 21:06
一蚊同兩蚊好易用得去,毫子就留返去日x城同x野家用啦,呢兩間唔收八達通但啲價錢又成日有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