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岩睇到呢篇野, 原來僱主供強積金可以咁 SO架???
http://theofficeowl.blogspot.hk/2012/01/blog-post_09.html上星期看到了這則新聞 - 公司倒閉 僱主供款變遣散費 - 它提到:
萬一公司倒閉,按照規定,僱員的強積金戶口要結束,公司會先行墊支僱員所有遣散費,之後公司再在僱員的強積金戶口提取部分供款去抵消僱主已墊支的部分。換言之,僱主可向強積金供應商申請從強積金帳戶中,提取由僱主供款部分所產生的權益,以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果僱員是遭解僱,僱員的強積金戶口累算權益是不受影響,積金局解釋,僱主為合資格僱員向受託人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累算權益將全部歸僱員所有。僱主無權扣起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除非是用以抵消應向你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作為 HR 的我當然知道,當公司解僱你,而又需要作出賠償時,公司會取回它之前放進你強積金戶口的供款來抵消給你的賠償金。但作為員工的你,之前知道這條例嗎?
舉例: 你在我公司工作了 5 年,目前月薪為 $20,000。我解僱你時需要賠你長期服務金共計 $66,667。但在過去的 5 年,我為你強積金供款共計 $60,000。我將會取回此 $60,000。你自己的供款決不受影響。
換句話說,你只收到 $66,667 減 $ 60,000,實際上為 $ 6,667 的賠償。
未成為 HR 前,我完全不知道此事。假如報紙需要報導,恐怕證明沒有多少人知道。這本身是一個問題。
再者,我一直覺得這條例存在道理上著很大問題。
第一,從上面的例子可見,員工雖然收到一張 6 萬 6 大元的支票,不過錢是來自他的未來退休金,羊毛出自羊身上。如果員工自願離職,公司強積金供款歸他。強積金因遭解僱而被取回,代表公司因解僱員工而撤回之前承諾給他的退休保障福利。此舉意味著解僱賠償和退休保障有互相抵觸,不應同時存在。合理嗎?
我相信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等賠償金的原意是從良心出發的。突然失業的人仕可利用賠償金維持生計,直至找到新工作。而強積金的原意是為員工提供退休保障,企業供款協助員工積穀防飢,並為減少末來社會問題出一分綿力。前者短線,後者長線,兩者出發點截然不同,沒有互相抵觸。故遭解僱員工只能獲發其一並不合理。
第二,由於公司只能在解僱並依法賠償給員工後,才能向銀行申請從員工強積金戶口中取回公司供款部分以抵消賠償,因此員工不是一開始便知道強積金將受到影響,大部份公司避免麻煩,亦幾乎從不提及。本身不曉得此規定的員工,遭解僱時往往心安理得地接受賠償; 一段時間後,突然發現強積金不見了一部分,追查一番後才知道戶口被扣原因,生氣亦無用。些程序往往使員工感到受騙。(見備註)
第三,比起任何其他發達社會,甚至大陸,香港的法定賠償和退休保障已經是出奇地少。政府為什麼還定下此規例允許企業減低失業員工之福利,實在令人費解。遭解僱的員工不能同時享有解僱賠償和退休保障這兩項福利,如果只是為了減少企業的成本負擔,政府未免太偏心商界和僱主!
但不管我覺得這條例如何有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為大家解釋它對你的影響。
我知道有些朋友在想離開公司時,會因為希望獲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不願主動辭職,寧願等待被解僱,甚至想辦法被解僱。如果你有此念頭,我希望你能首先計算一下自己將獲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然後查看自己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總額。前減後,兩者之差額為你將獲得的「淨賠償」。它是多少?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詳情
簡單版 :
長期服務金: 員工在職連續滿 5 年後因退休, 患重病,死亡或被解僱終止僱傭協議
遣散費: 員工在職連續滿 2 年後公司因倒閉或裁員終止僱傭協議
只能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其中之一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 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爲上限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 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強積金
詳情
簡單版 :
公司強積金供款為入息 5%
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現時分別為每月 $20,000 和 $6,500
即供款為每月最高 $1,000 和最低 $325
只能追至 2000年12月1 (強積金生效日),即最高供款期現為 11 年
我用以下一些範例以說明以上計算方法 及「淨賠償」之概念:
從上述可見,「淨賠償」在某些情況下是相當少。假若貴公司有其他退休計劃,這些計劃所積累的公司供款金額亦將被公司取回,令「淨賠償」更少。若淨賠償不多,我勸你主動辭職,放棄賠償。雖然獲取賠償金等同提早兌現退休金,或能改善現金流,滿足你的短期需求;但被公司解僱會對你的職業生涯史留下不良記錄,可能得不償失。還有,等待被解僱是一場持久戰,往往浪費時間以及傷害不少人際關係,實非上策。倒不如把時間和精神用於尋找新的工作,讓退休金留在帳戶,以防將來不時之需。
備註: 你或許會說,把程序倒過來便成:公司先提取強積金,然後用以支發賠償金。但如果這樣做,難以核實解僱,難免有公司無理提取強積金。你又或許會說:如果問題在於披露的時間性,那麼,不要事後抵消吧! 員工離職時只給他一部分賠償,其餘直接從他扣除強積金戶口扣除,這樣便清清楚楚。 但這種做法變相把賠償責任直接轉介到強積金供應商(銀行)身上,不大合理。再者,這種做法太直接顯示出整件事的核心問題和矛盾,連定例者也希望避免!) 幾時都係維護老闆嘅權益~~ {:6_194:}{:6_194:} 強積金同最低工資一樣,係香港呢個自由市場經濟中並不會為打工仔帶來保障, 係注定失敗告終
受害的人比沒有這兩樣毒物出現前更多
{:6_199:} 大王可能無留意李卓仁呢單新聞!我係呢單野知強積金可以對沖!!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316/00176_056.html
所以後來佢大大聲話:強積金對沖機制荒謬不合理!!
https://hk.news.yahoo.com/video/%E6%9D%8E%E5%8D%93%E4%BA%BA-%E5%BC%B7%E7%A9%8D%E9%87%91%E5%B0%8D%E6%B2%96%E6%A9%9F%E5%88%B6%E8%8D%92%E8%AC%AC%E4%B8%8D%E5%90%88%E7%90%86-031547099.html
笑到我收唔到聲!! 不嬲如此,呢個機制已行咗十幾年了
(Post76 Android 手機版送出) ctmk 發表於 2014-4-23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強積金同最低工資一樣,係香港呢個自由市場經濟中並不會為打工仔帶來保障, 係注定失敗告終
受害的人比沒有 ...
咁又唔可以咁講,當初強積金呢個制度係勞方都同意咁行既。至於最低工資,雖然依家話就話$30蚊,但係你如果真係用$30一粒鐘請人,睇吓重有冇人做?比人少返轉頭添{:6_223:}
(Post76 Android 手機版送出) SonSon 發表於 2014-4-23 19: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咁又唔可以咁講,當初強積金呢個制度係勞方都同意咁行既。至於最低工資,雖然依家話就話$30蚊,但係你如 ...
呢個制度係並非所有勞方人士同意, 我從來都反對強積金, 因為冇得揀, 況且好多機構以前嘅公積金都好過強積金....
劣幣驅逐良幣又一次顯見係呢種制度上
我唔係要求人認同我嘅睇法, 總之時間証明一切, 大家放長雙眼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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