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申報 更要避嫌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65162我曾在此欄指出,政府現時要求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過時,需要盡快修改。其實有一個關鍵被傳媒忽略,而政府又沒有解釋清楚的,是申報利益只是整個規管公職人員的誠信管理制度一個環節。換句話說,一名官員沒有違反有關申報要求的條文,並不等於他的行為一定符合誠信制度內的其他規定。
以所有司、局長都要遵守的政治委任官員守則為例,第5.1條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第5.2條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第5.8條規定如果政治委任官員的投資跟他的公職似乎有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可以要求有關官員避免處理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個案,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在最近涉及陳茂波局長的事件上,他做過避免令人懷疑有利益衝突的措施是否妥當?既然他太太曾經擁有、現時由她家人繼續持有會被政府收購的農地,他應否不再處理新界東北發展計劃?
既然市民大眾質疑陳茂波曾經有份參與投資的農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梁特首應否指示陳局長進一步披露局長太太出售其投資的詳情,以釋除局長可能繼續有實際或潛在利益的疑慮。
誠信制度的核心不只是要求官員定期作一般性的資產或投資申報,也不只是在政府討論某項政策或決定時,官員披露自己可能涉及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誠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市民不會懷疑公職人員不誠實、不公正,所以制度的核心是要求高級官員,特別是特首、司長和局長比白更白,避免令人有半點懷疑。假如一位局長不能釋除市民對他誠信的疑慮,這是他和特首都需要處理的政治大問題。 作為問責局長, 佢甘既操手, 理應自動下台,{:6_170:}
佢景然厚顏無齒到{:6_199:}, 死都唔認錯, 我對而家個政府真係冇晒信心{:6_153:} 佢9幾年買左地.....當佢知道佢負責東北發展項目...
咁佢要即時報比特首知!?....定即時賣比外人先正確??
我想知佢正確應該點做....先唔須要落台...繼續依個項目??{:6_141:} 我有d欣賞佢呢份對貪的堅持!{:6_206:}
全身茂論、專打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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